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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產法》9月1日生效,其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國家標準《安全帽》規定,產品說明必須聲明“為充分發揮保護力,且安全帽佩戴時必須按頭圍的大小調整帽箍并系緊下頦帶”。
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戴安全帽不系下顎帶的行為時,可以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隱患,并處罰款,新《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新《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四)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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