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疫情防控期間
加強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的通告
為全力做好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實阻斷疫情輸入、傳播鏈條,筑牢“外防輸入、內防反彈”防線,確保全市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F就進一步加強我市流動人口(本通告的“流動人口”是指從外省、外市進入杭州的非杭州籍人員,下同)服務管理相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主動履行申報義務。凡是來杭的流動人口,均需按照《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規定,辦理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本通告發布后未辦理居住登記或新來杭的流動人口,應當在3日內主動向居住地社區(村)或派出所申報居住登記,來自疫情中高風險地區的人員要立即向居住地社區(村)或派出所申報,并按規定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二、嚴格落實流動人口居住登記責任。按照“誰用工、誰負責”“誰出租、誰負責”“誰經營、誰負責”“誰收留、誰負責”的原則,嚴格落實流動人口居住登記信息報送責任。流動人口居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屋出租人(含房屋實際管理人)負責登記報送和督促申報;投靠親友居住的(含駐家的家政服務人員),由被投靠的戶主負責登記報送和督促申報;用人單位應督促告知外地籍員工主動申報居住登記,并按規定向公安機關報送用工人員信息;在賓館酒店、旅店、學校、培訓機構、醫院以及可供住宿的其他經營性服務場所寄宿、住宿的,由相關單位、場所負責人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登記報送。發現來自疫情中高風險地區人員,要立即向所在的社區(村)或派出所報告。
三、嚴格落實租賃房屋登記責任。房屋出租人(含房屋實際管理人)為居住出租房屋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必須與承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必須辦理居住出租房屋登記。居住出租房屋及承租人發生變化時,房屋出租人應主動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變更登記。從事房屋租賃的中介機構,應當自介紹成功之日起3日內,將房屋出租人以及房屋承租人信息報送公安機關。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在物業管理服務中知悉的出租房屋及流動人口信息,在3日內報送公安機關,發現來自疫情中高風險地區的人員要立即向所在社區(村)或派出所報告。
四、嚴格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對拒不配合社區(村)、公安機關開展流動人口、居住出租房屋排查管理工作,不按規定履行申報責任的房東、用人單位、中介機構及流動人口本人等,公安機關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記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依法處理。對隱瞞不報、漏報、弄虛作假,未按上述規定執行影響防控工作,導致疫情擴散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國務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居住登記申報途徑。流動人口本人、房屋出租人等相關人員信息申報可進行網上辦理。申報方式:下載“浙里辦”APP或杭州市公安局“警察叔叔”APP,進入“流動人口專區”申報居住登記或居住出租房屋登記,也可到派出所咨詢辦理。用人單位報送用工人員信息、房屋中介機構報送出租房屋和承租人員信息、物業服務企業報送出租房屋及流動人口信息,可聯系轄區派出所開通遠程申報系統進行報送。
杭州市新冠病毒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022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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